蘭雅國中來文公告
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
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
蘭雅國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
蘭雅國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
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校務會議決議通過
第一章 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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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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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,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,並採取下列措施:
一、 針對教職員工生,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,並評鑑其實施成效。
二、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性平會)及負責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,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。
三、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,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。
四、 利用多元管道,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,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。
五、鼓勵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,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。 |
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
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
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教師聘約(100修正)
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教師聘約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聘約依據「教師法」、「教師法施行細則」、「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
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」及相關法令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校教師應恪遵中華民國教育法令,並遵守本校章則及本聘約,共謀
校務之發展。
第 三 條 本校教師應依照教育宗旨、專業倫理,發揮專業知能與精神並保持教
育中立,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聘約依據「教師法」、「教師法施行細則」、「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
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」及相關法令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校教師應恪遵中華民國教育法令,並遵守本校章則及本聘約,共謀
校務之發展。
第 三 條 本校教師應依照教育宗旨、專業倫理,發揮專業知能與精神並保持教
育中立,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
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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